常州武进看守所疑似发生肺结核疫情羁押

时间:2020/8/19 11:45:36 来源:腹泻_腹泻治预防治疗网站 作者:佚名

常州武进看守所疑似发生肺结核疫情

羁押条件过于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形象

独立观察刘建锋

刚刚,常州市三圣寺案释宗才的辩护律师,在结束与释宗才的会见后,发布了一条惊人消息。

疑似肺结核疫情令人震惊

朱孝顶发布微博——爆炸性消息:宗才法师今天第一次披露同监室发生传染病冯姓羁押人员死活不知下落不明,监室被封闭管理了三个月。

这一消息令人震惊的首先是,有罹患传染疾病肺结核的人员被羁押在空间仄逼、人员众多的看守所,直至病危。

根据看守所条例,患有急性传染病的,不应该收押,而且应当建立防疫和清洁卫生制度。看守所接收羁押人员时,应该先做体检,以避免发生传染疫情。

为何会发生这样的事件呢?

不外乎,1、入所羁押的规定执行不严,或者体检不认真,没有发现该人身患肺结核这一传染疾病。

2、此人被检出曾患肺结核,但此前经治疗已然钙化,不具有传染性,遂被接收,但看守所生活条件过于恶劣,食不能饱,睡不能安,羁押时间长了,导致疾病复发。

3、此人过去从未患过肺结核病,但因在看守所长期羁押,身体素质下降,抵抗能力极差,感染上结核杆菌而发病。

由于信息有限,不知此人是否长期羁押未审人员,估计最大的可能是第一种,此人入所之前就已患病。

看守所难脱放任传染病传播的嫌疑

据朱孝顶律师介绍,“冯姓羁押人员患肺结核,最后十多天赤身裸体只能躺或趴,只有宗才法师一个人为其喂药为其护理了十多天。病危时被没穿医护制服的人员抬走了死活不知下落不明。”

这一段显示,监室羁押人员都已能知这位冯姓人员罹患的是肺结核,说明,或者此人知晓自己患病,但仍被收入看守所,或者其在患病后得到过看诊,被确诊为肺结核病。

无论前者或是后者,在该人发病后,看守所都应该立刻处置,将此人隔离治疗,对监室实施防疫消毒,对同监室人员逐一体检和改善伙食,但直到此人只能躺趴的地步了,仍然没有以上任何一项处理,说明武进看守所不仅对于这位患重病的羁押者没有实施合适的人道救治,还一度放任了传染疾病在这一监室的传播,直到该病患到了病危的时刻,才移走。

而移走的人员并不是身着医护制服的人员,这一句表述的事实,则还又令人生出可能隐瞒疫情的怀疑。

被囚的宗才法师,发挥了人道和信仰的力量

“监室开始了三个月的完全封闭管理,25个羁押人员无比恐慌,宗才法师发挥了宗教领袖作用,成为大家生存下来的精神支柱。宗才法师公开告诉大家,如果被传染了,大家要相互帮助相互作证,宗才法师说自己是出家人在三圣寺修行,以后可以找宗才法师为大家作证。现在宗才法师怀疑自己被感染了传染病。”

各地看守所羁押条件过于恶劣

严重损害国家形象急需改善

近年来,网络与媒体上频现看守所羁押条件不符合人道基本要求的信息,这些信息展现的事实,令人吃惊,许多网友以之与古装电影电视剧里的场景作对比,认为当今中国的看守所,怎么会严酷到还不如满清呢?更有网友以一百余年前郭嵩焘《使西纪程》里的记述相比,认为当今中国司法的部分领域,竟然落后于一百多年前的英国。

与之相对应的是,看守所的监管机构,往往对于网友自述的亲身经历,以否认待之,而不肯做出改进,比如,某地网友以玩笑的口吻讲述自己在监室遭遇的拥挤后,警方竟然以该网友进监室时的那一天监室关押人员的数字,来指称该网友所述高峰时的数字不实,此举被网友讥为中华辟谣史上的一大笑话。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看守所羁押人员,最多只是暂时被羁押的嫌疑人员,他们中的人,既有可能是错抓的,也有可能如释宗才一样,是被违法陷害的,有罪无罪尚且要等待法庭审判呢,即便关押罪人的监狱也依法要保持基本的人道,而况看守所呢?本次事件,武进看守所以恶劣的条件使其暴露于传染病源,不管怎么说都是对法治的极大破坏。

几年前有媒体发文提出:“各地应尽快改善看守所的硬件设施和在押人员的生活卫生条件。”

就以该文的最后一段,作此篇的结语吧——

“看守所、监狱的状况和管理水平,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国的法治、文明水平。用“短板理论”说,看守所就是一国法治建设这个木桶上最短的那快木板,因此当看守所非正常死亡屡有发生,仅仅就个案反思是不够的,司法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全面改善看守所的条件和管理机制。”

关于传染病

按照国务院第5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公安部第号令《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对患病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应当及时隔离治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

显然冯姓人员是该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首先是不符合关押在看守所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武进区看守所是否按照规定向附近的相关医疗机构报告呢?

根据国务院令年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冯姓人员患有肺结核病,属于《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属于乙类传染病,《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即便需要对冯姓人员采取强制措失,也是需要隔离关押的。

在冯姓人员被不明身份人员抬出号监室后对其监室进行了三个月的完全封闭式的管理措失的迹象表明,看守所已间接的确认冯姓人员患有传染病。

关押在监室的冯姓人员所在监室关押了25名的在押人员,如此密集的人员聚集地,对这种乙类传染病不及时采取治疗和阻断的方式很容易引起传染病的迅速传播及爆发。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于传染病的防治需要相应的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而不是看守所这些非专业人员一个简单的封闭式处理就能解决问题的。

该应急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现在无法确定武进区看守所是否按照规定在2个小时内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但根据现在监室的在押人员没有得到任何的检查,情况堪忧。

该《应急条例》的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是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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