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患者腹泻处置不当,医院承担同等

时间:2018-11-13 15:54:55 来源:腹泻_腹泻治预防治疗网站 作者:佚名

代理律师按:在急诊处理环节,对危重病人处置如果不当,往往会导致死亡的损害后果,极易导致医疗纠纷。该案患者虽有“三高”病史,加之较长时间的腹泻在家未规范处理,导致就诊时的病情比较糟糕。但医院在接诊中处理休克病人存在诸多医疗过错,病人的死亡除自身疾病外,医疗过错也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之一,其作用力大小为同等责任。该案患者最终死于家中,未尸检。法院按照“同等责任”判决后,双方皆没有上诉。

附医疗损害鉴定患者书面陈述

一、基本情况

患者稀贵发,62岁,因“畏寒发热伴腹泻呕吐1天”于年8月16日晚上20:17分?(急诊病历)医院急诊内科就诊,测T40.0度,BP:81/39mmHg,作相关检查后于21:09分拟“急性胃肠炎,感染性休克”收住消化内科:住院后予补液、补钾、头孢唑肟抗感染及潘托拉唑治疗,治疗期间患者一直发热不退,收缩压在69-mmHg,舒张压在36-45mmHg之间,但意识清楚;输液至8月17日夜里02:45分时患者突然意识丧失,大动脉搏动消失,呼吸减慢为8次/分,经抢救至07:31分终止。

二、医院的医疗过错

(一)病历书写不规范。一是门诊病历。门诊病历首页一般项目填写不全,缺项太多;现病史记录过简,主要症状描述不详;除体温和血压外,没有体格检查记录;没有诊断,没有治疗,未记录处理措施,没有医生签名。二是住院病历。现病史中有腹泻症状记录,但是,无腹泻次数表述;患者为男性,病历中居然有月经史记录;查体中T36.8度,而门诊T40.0度,护理记录为T38.8度,明显不符;病历记录ALPUL,而门诊生化报告显示ALP82U/L、CK为U/L,两者不同;无疾病诊断;无医生签名;治疗过程中有请麻醉科会诊及抢救措施,但病历无会诊及抢救记录。三是护理记录。在护理记录中08-17,00;08分最后一次测T40.3度后再无监测记录;01:00分至02:45分病情突然变化期间1小时45分,只有生命体征记录,无护士观察病情变化记录:临时医嘱中医生于08-16.21:15分和21:17分开具的输液医嘱,护士执行时间统一为21:25分,况且21:15分才开的皮试,明显与实际不符。

(二)诊断治疗过错

1、门诊部分。对急危重症患者的处置不及时。对生命体征急危重症。对于休克病人抢救是分秒必争的,门诊病历清楚地写着血压急诊病历上81/39。这是休克性血压,本应立即循环支持治疗,开放静脉通道,维持循环基本功能需求,但急诊医师没有按照急危重症患者的处理原则处理。

患者于08-16,20;17分至急诊内科,门诊发票有电脑测血糖、CT、血常规、心电图、彩超收费,但未见快速血糖及CT报告;门诊病历记录患者T40.0度、BP81/39mlHg,既往有“高血压”病史,说明病情危重,此时是否需要CT检查?检查部位?20:19分血常规示WBC15.13*10/L、中性粒细胞10.5*/L,20:31分血生化示ASTU/L、CKU/L、血钾2.77mmo1/L、肌酐.3umol/L、尿素8.07mmo1/L,以上各项均提示病情危急,需立即处理,但直至21:09分收到消化科病房这52分钟内未采取任何抢救治疗措施,且此时拟“急性胃肠炎,感染性休克”收住消化内科,而不是ICU是否妥当?

2、病房部分

患者于21:09入院后,医嘱予一级护理、医嘱中测血压Bid,说明病房医生对病情没有足够的重视,对于休克性血压病人是否是应该持续观察血压?护理记录中血压记载的真实性存疑。连续输注潘托拉唑和头孢唑肟各两瓶是否合理;在肌酐、尿素升高,未观察尿量变化和监测血钾的情况下,快速输液,千分之三浓度补钾是否合理;对肾功能损伤、心肌酶的变化未有相关治疗,亦未请有关科室会诊;对高热、休克也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直至终止抢救发热和休克均未能改善;21:21分开具的心肌酶谱4项检查,已收费,但未见到检查报告;患者08-17,02:45分病情突变,进行抢救,直至03:10分才使用肾上腺素等药物,足足有25分钟未使用抢救药物,值得思考?诊断方面,拟“急性胃肠炎,感染性休克”予相应治疗,但无明显疗效,是否误诊?为什么不考虑电解质紊乱,低血容量性休克?患者有病尿病病史,

患者血钾为2.77。只要血钾低于2.8即属于危急值,院方采取的针对性治疗方案是否符合规范?

(三)因果关系分析

患者入院时的主诉以及既往病史明确,之所以出现不可避免的死亡后果,其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医院没有按照规范第一时间对急危重症患者立即展开抢救,没有针对休克状态进行及时救治,并采取诊疗措施,导致病情加重并不可逆转。违反诊疗规范,可以直接推定过错。第二,严重低血钾的处置上存在不当,不排除由此导致的呼吸衰竭。第三,不排除院方对脑梗的误诊。第四,院方没有尽到诊疗上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最后,患方认为,根据院方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以及患者既往病史,患方认为,院方过错行为对死亡后果的原因力的大小应为主要因素。

恳请各位专家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为感。

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联系方式:15168988

年6月5日

附:临床诊疗指南(急诊医学分册)关于1、低血钾症、2、控制血压与休克处理的内容。

杨东升,法学博士,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台湾大学法律学院访问学者,泰州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年获执业医师资格,泰州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法律咨询专家,江苏省医药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医药城、医院、医院临床研究伦理委员会委员。

业务专长:医疗侵权、行政诉讼、公司法务等。

单位: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









































白癜风吃什么药
北京哪个医院治白癜风

转载请注明:http://www.isyw.org/fxzl/5378.html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合作伙伴 | 广告合作 | 服务条款 | 发布优势 | 隐私保护 | 版权申明 | 返回顶部